通知公告

内部隐患报告指南

2025-12-15 17:20   作者:

一、报告受理范围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从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相应资质人员作业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不足,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监测并设置有效的安全保障,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未按规定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的情形,以及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等。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报告方式

来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新兴路科瀛·智创谷金悦中心32号楼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邮编:050227

电话:0311-89256057

电子邮箱:agbnbyhbg@163.com。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报告人工作职责内的事故隐患;

(二)报告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事故隐患具体内容的;

(三)报告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报告人重复报告或多部门报告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

(五)报告人捏造事实、诬告或以报告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生产经营秩序的;

(六)报告人以获取奖励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违规或伙同内部人员报告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督导检查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报告的,或授意他人报告的;

(八)本单位无权处理的其他报告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报告事项,报告受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报告人,并告知报告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报告。

四、注意事项

(一)实名报告内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匿名报告的应提供可供准确辨识身份的信息,以此作为领取奖励的凭证。

(二)参与报告受理、核实、处理、奖励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报告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报告人身份、报告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告人报告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事实、诬告或以报告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事由制造事端,干扰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报告人为获取奖金,伙同他人故意违规或故意制造隐患现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