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容修改,原公告相关内容声明无效,以新公告为准。
更正内容为:
1、原公告日期:2024年7月30日
2、原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0分 | 投标人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2分; 投标人每增加1项估算投资额不少于50亿元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加1分;每增加1项估算投资额不少于100亿元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加2分;每增加1项估算投资额不少于150亿元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加4分;本项最多加8分。 |
更正为:
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0分 | 投标人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2分; 投标人每增加1项估算投资额不少于50亿元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加1分;每增加1项估算投资额不少于100亿元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加2分;每增加1项估算投资额不少于150亿元的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绩加4分;本项最多加8分。 |
招标文件中相同内容均按本更正公告内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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