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但任何人、任何信访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列》规定,做到依法、依规、逐级、有序表达诉求。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时应当注意哪些?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过程中不能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违反信访相关规定的后果有哪些?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上访与越级上访
非法上访,是指上访人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
越级上访,是指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的上访行为即为越级上访。
郑重提醒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
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
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
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
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
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
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
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
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
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
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
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
上访别“任性”非正常上访后果严重
公民绝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要挟基层党委政府。对于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影响,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人员进京到重点地区和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等行为,将坚决依法处置,相关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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