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夜,月朗星稀,伴着机器嗡嗡的蜂鸣和偶尔呼啸而过的大车声中,心境渐渐的从白日的浮躁中沉静下来,略暖和过来的双手再次打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法》则为广大工人群体的生命财产提供法律保障,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有序生产提供法律依据。
由于新发展阶、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各方各面的反复修改完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加的细致和精确,对生产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有针对性、更加管用有效。既完善了安全生产要求,如:将原第四十条现第四十三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也强化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如将原第十四条现第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既明确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也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的处罚力度,如: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华灯初上,当家家户户团团圆圆坐在桌前的那一刻,美满和幸福挂在脸上,愿祖国富强,人民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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