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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培训总结系列(二)因高速公路遗撒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2021-07-26 17:42   作者:承德分公司—行政办公室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对: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辆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路上有一个铁皮,将轮胎扎破,产生的一系列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按照《民法典》规定,有两个意思,一是谁扔的铁皮,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如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没有按要求对路面进行清理、防护、警示,那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对路面进行了清理,做到了防护和警示措施,那么就不用承担责任。

第一,养护部门如何做才是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的义务?

简单说,就是按要求对路面进行清扫,清扫时做好防护和警示措施;发现以后,无法迅速清扫的,也要做好防护和警示措施。

第二,如何做才是按要求进行清扫?

第一层是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文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3.1.4条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交公便字【2001】66号)文件内容,《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3.1.4条的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扫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扫,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定为其“疏于养护”。

第二层是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实施。如果国家或者河北有关于定期清扫的相关规定,就按照执行;如果没有,应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进行规定频率的清扫。

第三,如何证明养护单位按照规定频率进行了清扫?

就是做好巡查记录和清扫保洁记录。做好这项工作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按照规定频率做好两个记录;二是记录要科学合理。这里有专业公路律师审核的记录表可供参考。

总结

如何做好此类案件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是勤勉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道路清扫工作;

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查记录和清扫保洁记录,做好痕迹化管理;

三是尽最大可能协助查清遗撒的肇事车辆;

四是尽力通过固定提示牌和情报板等方式提示车辆不要在高速上随意遗撒物品,如果有大件物品遗撒或者发现大件物品遗撒,及时报告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五是做好相关法律依据总结,一旦发生类似事件,用法律依据与事故方进行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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