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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的规定

2020-12-27 16:12   作者:邢汾分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河北高速集团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好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坚决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第三条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下列失职失责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从快查处。

(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政治站位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对本单位(科室)疫情防控工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动作迟缓的。

(二)不严格执行管理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及“1+2+8”防控办法,消毒不彻底、无记录,职工防护用品供应、佩戴不全,隔离室设置不符合规定等。

(三)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畏难举动,不能压实责任、靠前指挥,不担当、不作为、虚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四)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听从指挥调度的。

(五)工作期间不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门岗出入制度的。

(六)值班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通讯不畅,无故脱岗,聚众吃喝,饮酒酗酒的。

(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不实,推诿扯皮,靠催要等,存在庸、懒、散、浮、拖行为的。

(八)人员排查不彻底、不全面,信息上报存在迟报、漏报、错报、瞒报的。

(九)明知本人有疫情情况故意隐瞒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疫情信息、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给本单位造成负面舆情影响的。

(十一)、编造虚假疫情,或传播虚假信息,故意制造恐慌情绪的。

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失职失责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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