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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筹建处建设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26 16:47   作者:邢衡衡水分公司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使征地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并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2004]3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河北省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衡水市及沿线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迁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征迁工作原则:一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二是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坚持在动态中处理各类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用地、节约用地;四是客观、公正、公平处理协调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积极营造和谐的路地关系。征迁工作目标:确保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用地征用和附着物拆迁;确保征迁对象按政策及时得到补偿;确保征迁对象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确保征迁对象的整体生活水平同搬迁前相比不受影响或有所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项目建成后有一个和谐的营运环境。
第三条 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级政府负责,按期包干完成,专款专用;具体补偿标准由衡水市根据征用土地区片价格、树木、房屋等类别合理制订。项目业主负责将征地包干经费和动迁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四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主线、互通、连接线及附属区(含管理区、养护区、服务区、停车区)的全部用地;拆迁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地面附着物(如“三杆”、泵站、变压器、坟墓、水井、林木等)。
第五条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征地拆迁是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总称,后述各条款中所涉征地拆迁均含补偿、安置内容。
第六条 文中所指耕地和非耕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耕地是指农用地中的浇灌水田、旱田、菜地;非耕地是相对于农用地当中的耕地而言的,具体包括:园地(果园、桑园、其他园地)、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其他农用地(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本项目设立如下四级征迁协调工作机构:
(一)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领导下成立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并按照省指挥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该项目施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
(二)衡水市设立衡水市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在衡水市市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的各项协调工作。
(三)路段所辖各县(市、区)设立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在当地党委、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乡(镇)组建邢衡高速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乡(镇)内的征地拆迁工作。村组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明确专人负责,完成本村组的征地拆迁任务。
各级协调机构作为同级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支援协助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建设的办事机构,由政府牵头,国土、交通、公安、水利、电力、电信、林业等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各级协调机构要做到机构简练、人员精干、运转高效、制度完善。要按照“政令统一、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全面负责完成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条 各级征地拆迁协调机构工作职责
(一)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在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省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征地拆迁实施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2、统一办理国土、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电力、财政等各部门的相关手续。
3、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进度和质量。
4、负责征地拆迁数量的汇总,资金的核算拨付、计划的管理及资金监督工作。
5、负责全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各种材料的整理、汇编、上报及归档工作。
(二)衡水市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主要工作职责是:
1、在衡水市委、市政府和省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地方事务的组织与协调。
2、负责督促所属各县、市、区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3、负责市属项目的各项协调工作(如:市管道路、电力、电讯和各种管道等)。
4、制订衡水市邢衡高速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三)县(市、区)一级协调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在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和衡水市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宣传邢衡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会议和群众大会,动员和组织辖区沿线内的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服务高速公路建设。
2、根据省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解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组织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对被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 
3、负责配合设计、施工单位公路永久性征地的放边线工作;协调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本辖区永久性征地线内,土地分类与丈量工作;配合筹建处和设计单做好拆迁现场实物分类清点、房屋丈量登记等工作,并督促拆迁对象做好现场的签认工作。
4、负责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的行为,及时稳妥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5、做好征地资金的核算与管理,负责动迁资金的核算,及时足额向征迁对象兑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6、负责督促乡(镇)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并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总结验收、资料整理、上报归档。
7、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相关手续的办理。
8、负责征地拆迁资金按政策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四)乡(镇)一级协调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宣传邢衡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和组织辖区沿线内的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支持和服务高速公路建设。
2、配合完成辖区内征地拆迁的现场丈量、清点、登记、签认工作,组织实施放线、埋设界桩工作;拆迁公路用地范围内所有的附着物、建筑物等工作。
3、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征地拆迁所出现的各种问题,检查监督各村的征迁工作进度和质量。
4、负责将拆迁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登记汇总,并张榜公布。
5、负责征迁资金按规定使用。
6、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验收总结,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及归档。
第三条 各级协调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工作作风正派扎实;
(二)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有较好的身体素质,能长期坚持艰苦的野外工作。
第四条 为了保证各级协调机构的正常运转及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省指挥部按三年共每公里   万元的标准,分期支付给衡水市及各县(市、区)协调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各级协调机构之间,要加强纵向工作联系。从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日起,要采取旬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施工阶段,要采取月报形式,逐级上报协调工作情况。
第三节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按照“阳光工程”和公路建设“十公开”要求,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途经的衡水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对各类农作物、树木、农电、电力、电讯等设施明确拆迁补偿标准,在标准制订时要深入调查、密切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并公之于众,让沿线群众家喻户晓。
第二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衡水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永久性占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各类拆迁的房屋补偿类别分为:砖混结构房屋、砖木结构房屋、土木结构房屋、简易房等。对于衡水市补偿标准中没有涵盖的项目,沿线各县、(市、区)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房屋、附着物不同的类别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上报衡水市政府审批后,报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节 征迁工作计划及工作程序
第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计划:
(一)    年 月 日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二)    年底,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 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分八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征迁勘察核实阶段;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阶段;征迁补偿资金兑付阶段;征迁安置阶段;完善手续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第三条 征地拆迁准备阶段
征地拆迁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为全面实施征地拆迁任务做好机构、人员、资金、政策法规、办法制度等方面准备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成立各级地方征迁协调机构,分别落实其工作范围,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进行土地资源调查,收集邢衡高速公路的相关资料。
(三)制订衡水市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征迁实施管理办法及征迁资金管理规定等。
(五)县(市、区)地方征迁协调机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发放实施办法。
(六)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占地、拆迁一览表,准备征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七)培训征迁工作人员,提高各级征迁协调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
第四条 宣传发动阶段
(一)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宣传发动工作是邢衡高速公路总体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贯穿于邢衡高速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主要任务是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宣传邢衡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政策、计划安排、补偿标准。达到公路沿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参与、支持邢衡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建设的目的。
(二)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宣传发动的主要形式有:
1、由衡水市及各县(市、区)征迁协调机构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布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信息。
2、发放宣传材料。各地征迁协调机构要通过实地走访,张贴宣传材料,发放宣传手册,填写公众调查表等方式介绍基本情况和征地拆迁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3、举办各级会议。各地征迁协调机构要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专门会议动员沿线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开展项目咨询,各地征迁协调机构设立咨询热线和信访接待室,解答群众及征迁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三)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宣传发动内容是国家、省有关高速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奖惩措施、积极支持邢衡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好人好事等。
(四)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宣传要采取持久宣传和阶段性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至全面开工前应为重点宣传阶段。
第五条 征迁勘察核实阶段
征迁勘察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量化指标。征迁勘察核实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衡水市、各县(市、区)、乡镇、村组层层签订责任书。路段所辖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同衡水市协调指挥部和银行签订征迁资金管理协议;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同乡、镇(征迁单位)签订征迁目标责任书及征迁资金管理协议;乡、镇同村组签订征迁目标责任书。
(二)勘测定界。由设计单位放中线和征地边线,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打桩、划线、公路界桩埋设和地界保护工作。土地勘测单位对征地边界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定界图,出具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三)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的同时,筹建处 、设计单位、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部门、林业部门、被征农户(单位)共同对灰线内的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多方共同签认工作。登记采用筹建处统一设计的拆迁调查表。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逐级上报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归档保存。
(四)签订补偿协议
1、省交通运输厅与衡水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及地方工作责任书。以确认的实际勘界面积和实物量为依据,以村组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数据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后,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分别与被占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占地和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2、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直接与国家、省级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及其他设施的权属单位按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与地方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按其专业设施的特点,分别与权属单位按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六)征迁勘察核实工作的注意事项:
1、在勘察核实工作开始前,要认真做好勘察核实阶段的组织安排。在实际工作中,按照测量放线、土地丈量分类、实物清点、内业计算同步骤进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2、土地面积的计算方法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对抢栽、抢种、抢插、抢建的,各级政府及协调指挥部要及时给予制止,其数量不得登记上报。
4、在埋设公路界碑过程中,须按设计单位所放边线的位置进行开挖埋设,公路界碑埋设的深度、埋置位置和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有永久性保护措施。
第六条 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阶段
(一)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阶段,任务是清除永久性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影响工程施工及高速公路营运的障碍物,按期交付建设用地,达到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条件。
(二)本项目拆迁工作由衡水市协调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会同乡(镇)及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律由物主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拆除。
(三)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阶段工作;
1、办理林木砍伐证。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在省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委托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代表)林木所有者,在所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砍伐证。
2、拆迁清表工作完成后,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组织地方国土部门、征迁协调机构、乡(镇)、村组、施工单位进行验收、交地,并下发有关的会议纪要。
(四)拆迁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和敏感的工作,各级建设协调指挥部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规范执行征地拆迁程序,组织强有力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特别要加强专业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或扩大矛盾。
第七条 征迁补偿资金兑付阶段
(一)征迁补偿资金兑付阶段的任务是保证征迁对象按政策标准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得到补偿。
(二)征迁补偿资金兑付在完成征迁勘察、调查核实实物指标、核算征迁补偿资金、签订补偿包干协议后依据包干协议约定按比例分期支付补偿资金。因征迁工作需要,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需提前支付部分拆迁资金的应提前申请,并以文字形式报筹建处研究解决。
1、永久性征地的资金拨付。在省指挥部与衡水市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十日内,由衡水市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按实测面积一次性将征地补偿费拨付到各县指挥部。各县级指挥部应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2、各类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拆迁资金拨付。在完成各类建筑物、地面附着物调查及核算汇总上报后,筹建处按补偿金额拨付70%,在完成60%的拆迁工作量后,再拨付20%:拆迁任务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0%。
3、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专业设施的拆迁补偿资金拨付比例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三)永久性征地补偿费筹建处直接拨付给衡水市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由衡水市各县、区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分别支付给征迁对象;地方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及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资金由筹建处拨付衡水市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国家、省级、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设施的拆迁补偿资金拨付由筹建处直接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四)农户的征迁补偿资金实行一户一卡的支付方式,实行双系统管理,封闭运行,即根据设计单位和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的调查资料以及农户认可的补偿数量和金额,确定补偿资金,由衡水市各县、区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分别在银行办理农户个人存款账户,将农户个人的征迁补偿资金直接划入农户个人,由户主自由支取。
第八条 征迁安置阶段
征迁安置阶段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因修建高速公路而搬迁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集体和个人的原有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一)完善手续阶段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对征地拆迁全过程进行全面地回顾和清理,以完善手续为切入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好本工程征地拆迁的各种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办齐各种批文和证照,并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达到“征地拆迁工作无遗留,批文证照无遗漏,数据资料无差错”的工作目的。
(二)邢衡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各项手续的办理由筹建处负责,各级地方征迁协调指挥部要积极配合。
(三)征地拆迁的各种手续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原则上每一项工作结束,其各项规定的批文证照也应办理齐全。工程项目正式交工验收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检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基本能满足工程交工验收的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前,征地拆迁的各种手续及资料必须全部完善,以满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四)征地拆迁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工作,应按《档案法》和高速公路档案管理的要求办理。
第九条 验收总结阶段
(一)验收总结阶段是对本项目工作进行全面地总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地定性定量评价,以达到总结成绩,找出不足,积累经验,激励后人的目的。
(二)征地拆迁验收总结工作分阶段性总结和竣工验收总结。阶段性总结验收为项目某一路段达到交工验收条件,分段试通车后以该路段所辖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总结。竣工验收总结是项目全部建成,经交工验收全线试通车,在竣工验收之前由省指挥部主持进行的验收总结。
(三)征地拆迁验收总结前须达到以下四项基本条件:项目已经交工验收;征地拆迁的各种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按规定办理的各种批文和证照齐全;征地拆迁各种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归档。
(四)征地拆迁竣工验收总结阶段应做的工作有:撰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总结;聘请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验收,做出结论性评价;申请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征地拆迁验收总结是项目验收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五节 征迁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了强化征迁资金管理,规范征迁资金拨付及使用程序,确保征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沿线征迁对象能及时如数地得到补偿经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须加强对征迁资金管理,征迁资金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市、县级是基础。
第二条 征迁资金系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及与征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迁协调管理费,主要包括:
(一)永久性、临时性征地费用;
(二)房屋、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费;
(三)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地籍测量费、土地管理费、水土“两费”等;
(四)由于工程施工而被损坏的地方基础设施的恢复费用;
(五)协调工作经费。
第三条 征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一个市(县、区)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只允许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帐号,按“封闭运行、双系统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各级地方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与筹建处和经筹建处核准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征迁资金管理协议,共同对征迁资金拨付与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县、区) 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必须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格式按筹建处的要求办理。乡镇征迁资金以市(县、区)协调机构为统一会计核算单位,按财务集中核算的原则和要求进行支付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在给村民兑付个人的补偿时,不允许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抵扣历年往来、各种税费和提留等。
第六条 筹建处对征迁资金的管理将制定下发《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筹建处征迁资金管理办法》。衡水市所辖各县(市、区) 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要根据《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筹建处征迁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兑付管理细则,保证征迁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无违法违规现象。
第七条 征迁工作期间和任务完成以后,筹建处将委托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征迁补偿资金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征迁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征迁资金管理混乱,使用不当或者有违纪的现象,按照相关的纪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节 征迁安置
第一条 征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工作,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应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标准,切实使征迁对象按衡水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得到补偿。
第二条 本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在衡水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路段所辖各县(市、区)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落实、不留遗留”的办法负责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在进行安置工作时,要制定优惠的政策和得力有效的措施,简化各种程序和手续。如上门集中办证、提供房屋设计服务、优质优价供应建房材料、免收税费等。
第三条 对受征地影响的农户,原则上全部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因修建高速公路而拆迁安置的一般按一次性补偿安置的方法处理。
第五条 拆迁户自愿投亲靠友或自愿进城经商的,经拆迁户与村委会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对就业实行农业安置的农户,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因工程建设征地而产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工作。
(一)土地调整。一般在村内进行,耕地面积减少的村,由乡镇在辖区内组织村与村之间的耕地面积调整。
(二)利用征地补偿费,开垦荒山、扩大农业生产资源。
(三)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开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加农业收入,提高现有耕地人口承载力。
第七条 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征迁工作开始之前,应根据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拆迁户新的宅基地进行规划选址。有条件的,可以集中还建,建设邢衡新村。同时,负责做好新宅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保证新宅基地水、电、路畅通。
第八条 本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探索和创新因高速公路建设影响而拆迁的安置新方法。
第九条 安置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各级协调机构在进行安置工作时,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和习惯,妥善安置拆迁户,确保征迁安置工作不留遗留问题。
(二)旧宅基地已按政策进行补偿,新宅基地不再重新征地。宅基地作置换处理。
第七节 监督与奖励
第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征迁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
第二条 征迁安置工作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监督、社会监督的机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审计监督。在征迁实施期间,省指挥部组织专班对各级征迁协调机构执行征迁政策、补偿标准、资金走向的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督促改进征迁工作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检查监督。省指挥部对征迁安置执行情况,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即抽取5%的征迁安置对象,分两次,在征迁实施期间和完成后,用调查问卷或户访的形式调查补偿安置情况,特别是农民补偿政策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征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并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五条 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和独立监测单位独立进行监督,对征迁安置执行情况和安置对象的生产、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向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提出改进意见。同时省指挥部、及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要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奖励。对按期完成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目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工作量的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的范围是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及拆迁户。
第八节 廉政建设
第一条 加强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民为本,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各方面的问题。加大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力度,公开政策和办事程序,实现征地拆迁工作“阳光工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公开、规范、透明”原则为指导,贯彻落实“阳光政策”,管理和支付好征地补偿费用,真正实现征地拆迁工作不出现廉政责任事件。
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征地拆迁廉政建设合同。同时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在征迁工作人员中开展廉政教育,做到秉公办事,不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事情,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设立廉政建设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级征迁协调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征迁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等;不得与被征迁对象串通,搞扩大征地面积和实物数量、改变土地属性和实物种类的性质等侵占国家利益的违法乱纪交易。
第四条 严肃查处征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廉政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或党纪处分条例)给当事人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节 其它
第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项,在征迁工作过程中,由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落实解决,重大原则问题由省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理。
第二条 临时用地。由各级邢衡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配合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有关手续。
第十节 附  则
第一条  本方案由河北省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方案自发文通知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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